各二级学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84号)和《关于做好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88号)规定,现就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的毕业生(2017届)。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二、发放标准
求职补贴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500元/人。
三、具体流程
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1.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贴。高校毕业生按照自愿原则填写“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个人留存一份,交校招就处两份)。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除按规定提供个人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账号信息外,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交低保证明、残疾毕业生提交残疾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交助学贷款合同(于12月10日前报送)。
2.校招就处对申请补贴的高校毕业生的资质进行初次审查核实,并将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校招就处汇总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和“求职创业补贴花名册”,连同个人申请表、低保证明、助学贷款合同等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
3.上级相关机构对材料进行再次核查,确认符合资格的,将拨付求职补贴至个人账户。
招生就业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